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7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二人因种地浇水问题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被告人杜某某在打架过程中从身旁的工具箱内拿起一把钢制扳手将孟某某左侧胸部打伤。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左侧3-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谅解书、收条,证人田某某、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人体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卓
检察官:曾强
2021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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