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4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吸毒于2000年10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5日,徐某甲(已判决)在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纠集被告人杜某某、于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房某某(已判决)等多名男子持管刺和砍刀等凶器返回游戏厅内,徐某甲、房某某二人分别持砍刀、扎枪对被害人张某某胸部、颈部等处扎、砍数次,被告人杜某某持砍刀在旁边站脚助威。
2013年7月9日,经鞍山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胸开放性损伤、肺破裂、行肺破裂修补术后,属重伤。
2014年4月25日,经鞍山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胸开放性损伤、肺破裂、行肺破裂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徐某乙、徐某甲、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禹
检 察 员: 刘梦
2014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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