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时许,被害人党某某酒后与被告人杜某某发生打架,后被杜某某持板凳砸中其头部。2019年10月21日,经上蔡县公安局鉴定室鉴定:党某某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处置登记表、告知笔录、调解协议和谅解书以及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2.杜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双方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