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大理市*****大理技师学院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协商解决学生沈某某和李霸的打架问题。在协商的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言语不和,双方使用会议室内的铁方凳相互殴打,后被告人杜某某使用铁方凳将被害人马某某打伤,被告人杜某某与其儿子李某某打架过程中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拇指皮肤软组织挫伤、右小腿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杜某某与其儿子李某某的损失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19年10月21日
附:1、证据卷共3册、光盘5张。
2、被告人杜某某在家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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