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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农田边界是否存在放水缺口的问题与被害人杜某甲发生口角,继而谩骂至互殴。在此过程中,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健康球砸杜某甲头部,并用双脚蹬踢杜某甲胸口,致杜某甲头部、胸部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甲头皮挫裂伤构成轻微伤,胸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11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杜某甲住院费用清单、杜某某被抓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2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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