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7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340123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合肥**贸易公司老板张某乙因租房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杜某某用手中干活的铁锤将张某乙左脸部打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甲、阚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4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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