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杜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社区**街**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7时20分,被害人范某某到东莞市**区**广场送外卖,在1号货梯内与一名正在搬运东西的被告人杜某某发生碰撞摩擦,双方继而发生口角,杜某某使用拳头往范某某脸部、头部攻击,致使范某某鼻子流血后离开电梯,范某某在送完外卖后随即报警求助。后经医院诊断,范某某的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2020年8月31日22时许,民警在嫌疑人杜某某的住处东莞市**区**社区**街**巷**号**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衣服,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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