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街**座**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其朋友林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汇博美居御药师酒吧内喝酒,期间,林某某与在酒吧内喝酒的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导致酒吧内台凳被损坏,被告人杜某某劝架后将双方拉开。随后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离开酒吧,被告人杜某某因酒吧台凳被损坏遂追到酒吧门外找谢某某等人索赔并在酒吧外发生打斗,被告人杜某某用拳头殴打谢某某致其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CT诊断报告;2.证人黄某某、雷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城公(司)鉴(法活)字【2020】18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远韶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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