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路**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油坊”二楼房间内喝酒时发生纠纷,后在该油坊门口杜某某与张某某互相撕扯殴打对方。张某某用拳头在杜某某的脸上和身上打了几拳,致杜某某左侧下中切牙脱落、右侧下中切牙压根断裂等。杜某某用拳头在张某某的脸上打了两拳,后杜某某倒地,张某某又用脚在杜某某的身上踢了两脚,致张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窦额突骨折等。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发生纠纷,相互殴打对方,致双方均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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