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9年5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康德27度小区门口,因进出小区与小区保安陈某甲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抓扯殴打。杜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陈某甲头部及胸部,致被害人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左第3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言语冲突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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