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9日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东安村**宿舍内,被告人杜某某、孔某某(已判刑)与林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同孔某某将林某某打伤,经鉴定,林某某所受外伤致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左耳、左耳后乳突处、左锁骨处、左腕、左肩部皮肤裂伤,创口长度累计超过15.0厘米,左侧第9-11肋骨骨折,脾挫裂伤,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 条、第5.7.4c) 条、第5.11.3b)条之有关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传唤到案,2018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被判刑,2020年8月1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看守所将杜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