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市丰台区**TV**,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二人为同事关系)共同租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
2019年7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工作中与被害人马某某产生矛盾而进入马某某所住房间,双方言语不和,随即互殴,致马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1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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