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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无职业,住磐石市**街道****。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4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后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我院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9日始至2020年2月23日止。因部分证据不足,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索要债务同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杜某某纠集王某乙、潘某某、韩某某、许某某(四人均已判决)驾车来到磐石市**镇**小区被害人王某甲家楼下,在小区内杜某某再次同王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持砖头、王某乙持镐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头部外伤,右额顶叶脑挫裂伤合并脑内血肿,右侧额顶部急性 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顶骨骨折,左上肢瘫,此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到案、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6.鉴定意见通知书;7.通话记录单;8.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9.办案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乙、潘某某、许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石市)公(法医)鉴(伤)字【2016】333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春平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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