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53********,汉族,小学肄业,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红桥区**楼**门门口,被告人杜某某与邻居周某某夫妇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朝周某某夫妇扔马扎时致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受伤。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受伤致:1、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面部软组织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3、右眼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4、上唇粘膜破损,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等。
2、被害人诊断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如若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尹梦琪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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