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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村委会****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在临泉县**街道**村委会**庄,被告人杜某某与同村村民代某某在两家附近的巷道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撕扯对方头发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二人倒地,杜某某用手捶打代某某后背,后又跨坐在代某某身上打代某某,致代某某肋骨骨折。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于雪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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