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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4时许,定远县炉桥镇**小区居民张某甲与李某甲因电动三轮车停放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拉开。李某甲再一次来到**小区,张某甲及被告人杜某某等人还在楼下便与李某甲再一次发生争吵,接着相互殴打。同在小区居住的李某甲姐姐李某乙接电话赶到斗殴现场,见杜某某与弟弟李某甲用拳头互殴便上前拽着杜某某的右胳膊,杜某某无法挣脱遂用拳头殴打李某乙脸部致李某乙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乙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邻里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道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在定远县**乡**村**组**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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