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4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高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我市寮步镇陈家铺村湘衡百货店门口由于打牌问题发生口角,杜某某拿出自己位于湘衡百货门口烧烤摊内的一把水果刀,张某甲双手抓住刀刃,杜某某在将刀抽出的时候割伤张某甲双手手掌,并划伤张某甲腹部,后杜某某再朝张某甲头部砍了一刀(经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伤人后,杜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4月7日11时,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将杜某某抓获归案。事后,杜某某赔偿张某甲9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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