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村**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4月8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男,28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 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车沿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桥地下道东侧人行横道时,因是否礼让行人与陈某某、朱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颔骨额突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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