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 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本科文化,淮安市淮阴区**公司职工,无前科,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苏H8****黑色轿车从淮安市清江浦区**停车场驶出时,与被害人朱某某因收取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害人朱某某手抓车门,且驾车拖拽会造成朱某某受伤,仍然不计后果驾车驶离现场,造成朱某某倒地,导致颈髓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31日,被害人朱某某在颈髓损伤的基础上,长期卧床后右心室附壁血栓形成并延伸堵塞肺动脉口致呼吸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病历、现场收费公示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翟艳兰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状一份附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