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卢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卢氏县**市场,因为琐事与卢氏县居民史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被告人杜某某将史某某、张某某分别殴打致伤。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杜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15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邵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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