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互为邻里,2019年5月25日15时许,杜某某的妻子胡某某将一把点燃的签香插在邹某某家正在施工的新房台基上,并且口中咒骂邹某某一家。邹某某见状,上前与胡某某争论,随后杜某某赶来,三人相互谩骂。邹某某见杜某某过来,拿起自家门口的铁锹吓唬胡某某、杜某某二人,杜某某随即拿出藏在身上的铁棍,朝邹某某的左手臂和肩部进行击打后离开现场。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雷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方位图;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