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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组,现住襄阳市襄州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取了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湖北光彩百盟公司党委书记占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光彩百盟集团工作人员)到光彩市场65栋21号被告人杜某某店内,调解业主杜某某和邻居胡龙军之间的矛盾,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称都是余某某惹的祸,余某某上前找杜某某理论,杜某某妻子杨某某上前拦余某某,被余某某推开,杜某某见妻子被推,拿起凳子砸向余某某,随后双方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杜某某又拿椅子砸向余某某,余某某拿凳子也砸杜某某,砸中杜某某头部,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杜某某将余某某绊倒在地,并压在余某某身上,随后二人被拉开。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证人杨某某、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钰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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