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巷**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因盖房问题发生口角,后杜某某将邱某某推倒,并对邱某某进行踢踹,致邱某某腰椎骨折、髋部损伤。经鉴定,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杜某某于刑事立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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