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与杜某甲系同胞兄弟,均居住在阜南县**镇**村**组,因赡养老人、宅基地纠纷等问题长期存有矛盾。2020年3月25日20时许,因赡养老人等事情,杜某某和杜某甲及其家属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杜某某手持砖头将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砸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多方调解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孙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