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乡**村**组)。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仪征市**保健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与仪征市**保健所的医患纠纷未得到解决,为发泄心中不满,遂持油漆罐在仪征市**保健所一楼、二楼过道内的多处墙面进行喷涂,损失总计价值人民币626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号**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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