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乡**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正式结束情侣关系,其后,杜某某于同年8月2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某发送二人曾经的性爱视频,并以向陈某某亲友散播视频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陈某某于8月3日下午前往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并在该处继续对陈某某进行威胁,要求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23254.65元,并勒索陈某某IPhone11ProMax手机1部、黄金手镯1只(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17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被抓获。案发后,上述手机及手镯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转账记录、发票、手机搜索记录、聊天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6. 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检察官助理:周天翔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