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8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黄骅市**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利用破碎设备对收购的废塑料化工桶进行冲洗粉碎,并将冲洗后产生的废水利用暗管,排放至厂区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铅、汞、镉、铬、砷及镍、铜、锌、银、锰。除砷、铜、银之外的其它重金属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数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3.证人朱某某、朱某甲、于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王 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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