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渑池县**乡****。2011年7月20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19日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杜某乙(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杜某丙(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没有任何营业资质的情况下,在渑池县******租用一废旧养鸡场,在该养鸡场内非法建设电镀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将未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鸡场外边的渗坑里,致使电镀废水地渗到土壤中。2020年5月28日经河南松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所排废水PH值为3.05,超过规定排放标准PH值6-9,所排废水铬的浓度为9.06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铬浓度1mg/L的9.06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杜某乙、彭某某、杜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松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9.06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巨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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