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职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洗钱罪,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指定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管辖,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其丈夫柴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受贿,为掩饰、隐瞒其丈夫受贿的财物,将其丈夫柴某某受贿的400万元,在2010年1月使用韩某某的名字购买了50万元股票,用王某某的名字购买了50万元股票,用自己名义购买了**信托计划40万元,2010年12月份自己名义购买了**信托计划产品100万元,2012年被告人杜某某出资100万元和杨某某合伙购买**信托计划,后将剩余6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信托计划。被告人杜某某用丈夫柴某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共计购买400万元的股票及信托计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其丈夫柴某某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钱财来源和性质,提供本人和他人账户,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并获取孳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监察委调查期间和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上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的罚金,违法所得由查扣单位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西**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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