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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701200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J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3时2分车辆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鑫福旅店门口碾压着躺卧在鑫福旅店门口非机动车道上的李某某,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当日3时9分,高某某驾驶云J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碾压着躺在鑫福旅店门口非机动车道上的伤者李某某腿部。3时19分,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上海永久龙麟三轮电动车沿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驶行至事故地点时,所驾车辆前轮与躺在鑫福旅店门口非机动车道上的伤者李某某背部发生碾压,后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上海永久龙麟三轮电动车驶离现场。3时41分,伤者李某某由120救护车送往普洱市人民医院抢救,造成行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思公交认字思公(交)认字[2019]第5308021201900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杜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驾驶人郭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驾驶人高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行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普洱市思茅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思公司鉴(尸)字【2019】第019号鉴定意见:死者李某某具有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理通知书被告人杜某某的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交通事故案件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樊某某、陈某某、左某某、左某甲、王某某、邱某某、邱某甲、李某戊、张某某、李某丁、罗某某、俸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云JW****、云JJ****、无号牌三轮车)、肇事车速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云JW****、云JJ****、无号牌三轮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杜某某、无名男性)、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轮胎花纹痕迹鉴定意见书、全同胞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立新

2019年717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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