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的冀******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一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南区一个小学东侧时,与同向行驶董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董某乙受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董某乙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的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
证人董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意见书、丰南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丰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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