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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3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移铁通普陀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六横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11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20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牌照为浙L*****的小型面包车沿本区六横镇台涨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未发现前方设置的检查卡点,撞倒反光锥桶,又撞上执勤人员王某某以及牌照为浙L****警的货车,导致王某某受伤、车辆等受损。事故发生后,另一值勤人员赵某某报警,被告人杜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27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意识不强,低头使用手机,未观察前方路况,盲目行驶,且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娜

检察官助理:郭笑天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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