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8〕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街道**楼村**号,住址**。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汽车行驶至莘县**路万达国际广场门口处时,与停在路边的荆某某的鲁******号汽车发生碰撞。经检验,杜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无前科说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等;2.证人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5.视频资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文军
2018年6月26日
附:
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街道**楼
村,联系电话:139695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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