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6********,汉族,大学毕业,原商丘市**空调厂下岗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路东侧**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紫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8.35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公事(理化)鉴字[2018]0836号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液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险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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