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0时许,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双溪口出发,沿县道304线往洛江区马甲镇前安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马甲镇大厅埔路段时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73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全案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杜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5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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