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路**号。因犯伪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科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冯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五原县**家园承建住宅楼房期间,被告人杜某某负责管理工地,按照工程进度,2015年10月21日工程划拨五原县**家园三期**号楼**单元**层**户这套楼房的划房单给冯某某,杜某某手中留有该套房划房单的复印件。10月22日,冯某某将这套楼房的划房单的原件签注转让给李某某,房屋售价412577元,用于抵顶筛选机款。2016年4月5日,杜某某将此套楼房划房单的复印件签注转让给连某某,用于抵顶工程供砂石料款378832.64元(因无法给付,五原县**家园工程用其他划房单予以更换)。2016年9月30日,杜某某又将此套房划房单的复印件签注转让给王某某,转卖售价291200元(实际付款29万,付款11万,两辆车抵顶18万元,房款已付清),后楼房无法交付,杜某某与王某某于2017年1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5月3日,杜某某继续将此套楼房划房单的复印件签注转让给武某某,转卖售价270000元,取得部分房款150000元,下欠120000元,双方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了购房合同。2017年3月份之后,杜某某逃匿离开五原县,之后失去联系,下落不明。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将工程原始划房单私自复印后,采取隐瞒划房单上的房屋已转让他人的真相,先后多次顶账、出售划房单上登记的房屋并签订合同,在无法实际交付房屋后,其又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相关义务,而是逃匿让被害人无法联系,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购房合同、项目部划房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冯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连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卉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