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蒙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小辛集乡唐庄村大扬某某1-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柑园片“昌德居”开设“麻将馆”赌场,摆设自动麻将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普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查处,被告人杜某某及参赌人员杨继光、袁某某、葛某某、何某某(均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至被查获,被告人杜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相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某、袁某某、葛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杜某某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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