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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自购的电线、闸头等电路工具,从主杆电缆上私拉一根电线接入其位于****街道**社区**组的老房子中窃电,2019年7月16日被**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谢某某巡查时发现。根据《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杜某某窃电金额共计16200元。

被告人杜某某案后主动投案并补缴电费,与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谢友礼的证言;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私接电线的方式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某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杜某某主动退赔,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杜树发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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