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18时许,驾驶吉A8****号轿车行至长春市宽城区华大城一期和二期中间马路时,发现被害人安某某的吉A6****白色本田车的后备箱没锁,将被害人安某某放在车后备箱内的双肩包一个盗走,包内有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ipad一个、华为蓝牙耳机一个、苹果蓝牙耳机一个、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票据。经鉴定,被盗双肩包、苹果笔记本电脑、华为ipad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0400元。被告人杜某某盗窃财物总金额为人民币13400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被传唤到案后,将所盗物品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监控录像、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晶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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