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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盗窃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2011年11月11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6因盗窃电动车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18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2日因赌博被罚款200元;2018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沃尔玛岗亭附近,将未上地锁的谢某某红色小飞哥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低价出售。

2.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沃尔玛靠保险公司新百伦店门口,将未上地锁的熊某某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低价出售。

3.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沃尔玛海澜之家附近,将未上地锁的聂某某紫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低价出售。

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辆电动车总价格为人民币4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谢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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