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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唐山**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倴城镇****小区****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 月11日本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由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唐山一个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期间,利用上报该车间职工工资报表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张某甲工资的方式,骗取该公司人民币7004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及照片;

2、唐山一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职工证明、工资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害单位负责人蒋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玉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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