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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34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8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传销人员苏某某(已判决)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被害人杨某某到宜春,在传销窝点“领导”孙某某、聂某某(均已判决)的安排下,2019年5月1日13时许至5月2日19时许苏宇与传销人员李某某(已判决)带杨某某在宜春街上闲逛。2019年5月2日19时30分许带杨某某进入传销窝点,后苏某某以充电为由拿走其手机,孙某某安排窝点内成员被告人杜某某以及传销人员蒋某某等人与其聊天、打牌,期间孙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介绍传销产品遭到拒绝,同日22时许孙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睡在传销窝点客厅,要杨某某睡在男寝房间最里面靠窗位置,23时许杨某某欲逃离房间门被反锁,23时30分许杨某某坠楼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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