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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9月17日期满解矫。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前来连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并于同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将其购买所得的连州市****村委会**村“**桥”、“**底”山林杉木进行采伐,滥伐林木数量达蓄积49.55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丽琼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2761****

2.本案卷宗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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