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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犯诈骗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专科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常宁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栋**单元**号,住常宁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偿还外债,先后虚构自己及其女儿死亡需要安葬费、留有遗产可以分配需要缴税、帮忙找工作等事由,骗取魏某某656688元、占某某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与魏某某相识,后二人在2016-2017年间有过往来。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杜某某为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偿还外债,先后向魏某某虚构矿场需要购买材料、其女儿生病死亡需要安葬费、其本人死亡需要办丧事、修墓地、留有遗产可以分配需要缴费等事由,骗取魏某某微信转账276688元、建设银行卡转账247000元。同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再次冒充“欧东生”向魏某某虚构自己的家人得罪某县领导需要钱来疏通关系的事由,骗取魏某某向其提供的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账户转账三次共计133000元,后该133000元为被告人杜某某实际占有使用。

2、杜某某因其女儿与占某某的儿子系同班同学,故认识占某某。2019年5月中旬,杜某某虚构自己认识衡南县住建局的领导,可以帮占某某的弟弟找一份工作的事由,骗取占某某 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云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杜某某的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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