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7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夏季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洋县洋州镇北城路经营**店,销售“伟哥二代”、“美国伟哥”等多种产品。 2014年8月5日,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杜某某签订了《规范经营行为告知书》,告知其应依法经营,严禁销售假药。2014年9月19日,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洋县公安局在对该杜经营的**店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杜某某店内仍存在违规经营,其销售的“伟哥二代”、“美国伟哥”等产品有假药嫌疑并依法扣押。
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依法扣押的“伟哥二代”、“美国伟哥”等24种产品应按照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斌
2015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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