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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伐林木案)_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林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青松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为搭建简易桥运输松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油锯采伐林木7棵。经鉴定,盗伐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新开林场38林班2小班,权属为国有,涉案林木落叶松3棵,白桦3棵,均为活立木,立木蓄积2.3763立方米,原木材积1.771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63.02元;风倒落叶松1棵,立木蓄积0.6660立方米,原木材积0.493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97.24元,涉案林木价值共计126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橘黄色西德360型油锯一台;橘黄色甬野牌454型四轮拖拉机一辆;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自首证明;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林木补偿款交款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森涉字(2020)第419号];

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明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森林法之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交纳林木补偿款13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耿金勇

检察官助理:郜红玉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桥岭林业局**小区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84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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