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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07年3月5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千元。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11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千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杜某某因羁押期间突发疾病,于2019年6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天,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甲、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村**河河西耕地(**村北地挨着河边地里)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爵杯、青铜花觚等青铜器,由王某某以12万元价格卖给张某乙,杜某某分得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殷墟管理处文件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王汉东、张某甲供述;4.辨认笔录、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杜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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