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 年12 月14 日凌晨02 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桥北金帝小区,使用塑料卡片捅入门缝内打开房门方式进入某某 区某某单元某某室内,将受害人青某某放在餐厅凳子上的钱包内300.00元及放在南侧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300.00元人民币盗走,共盗窃600.00 元人民币离开后,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某某区某某单元某某室内(青某某家对门),将受害人周某某衣服和裤兜内的现金700.00元及钱包内2,410.00元人民币盗走,共盗窃3,110.00 元人民币。
2.2017 年12 月14 日早晨05 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从科右中旗海洋洗浴中心出来后,窜至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科尔沁明珠小区,使用塑料卡片捅入门缝内打开房门方式进入科尔沁明珠小区某某号楼某某 单元某某 室内,将受害人道某某1,000 .00元人民币及一块浪琴手表盗走,经鉴定手表价值9,960.00元人民币。被盗手表在案发后被科右中旗公安局扣押。
3. 2017 年12月15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扎鲁特旗鲁北镇沁园小区,使用塑料卡片捅入门缝内打开房门方式进入沁园小区某某号楼某某 单元某某楼东侧室内,将受害人徐某某一瓶五粮液酒、一个黄龙玉玉佩、一块瑞士表和1,500.00元人民币盗走。
4.2017 年12 月15 日凌晨02 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扎鲁特旗鲁北镇谦顺阳光城小区,使用塑料卡片捅入门缝内打开房门方式进入谦顺阳光城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楼西侧室内,将受害人肖某某的7,000.00元人民币盗走。
5. 2017 年12 月17 日凌晨03 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通辽霍林郭勒市怡景花园,使用塑料卡片插进门缝打开房门方式进入怡景花园某某栋某某 单元某某室内,将受害人王某某8,200.00 元人民币盗走。
案发后科右中旗公安局扣押被盗现金11,208.00元,剩余款项被杜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5份、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浪琴手表发票及编码、扣押笔录、户籍信息、判决书;2. 证人蔡德金、任辉、照那斯图证言;3. 受害人陈述材料;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卷4册;7.监控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达31,370.00元人民币,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玉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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