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l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1月3日刑滿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白江地铁站处,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另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宏城汇帽牌货冒菜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女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新大道南新塘地铁站停车场处,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五羊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地铁站E出口处,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逃离现场。
5、2019年9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白江地铁站Dl出口处,盗窃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00元),后逃离现场。
6、2019年9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白江地铁站停车场处,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逃离现场。
7、2019年9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地铁站新塘站E出口对出路边停车场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逃离现场。
8、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新大道南新塘地铁站E出口处,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2元),后逃离现场。
9、2019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地铁站Dl出口处,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女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逃离现场。
10、2019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白江地铁站处,盗窃得到被害人艾某某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11、2019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阿斌”(在逃)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新得到南新塘地铁站D2出口外面停车场处,盗窃得到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东毅牌摩托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12、2019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阿斌”(在逃)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新大道南新塘地铁站D2出口东侧停车场处,盗窃得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563元)。
13、2019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阿斌”(在逃)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四横路万和商场门口的停车场处,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13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8163元。后于2019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被害人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及辨认;
4.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4册。
3.缴获的黑色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套铜1个,自制工具5把,六角工具8把,螺丝刀2把,蓝色手柄缝纫剪,红色电工刀1把,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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