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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曲检刑刑诉〔2020〕158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杜某某到对门邻居曹某某家实施盗窃,共盗窃1500元现金。

2、2019年农历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到对门邻居曹某某家实施盗窃,共盗窃500元现金。

3、2019年农历五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到对门邻居曹某某家实施盗窃,共盗窃2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清雪

检察官助理:暴俊雨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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