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层玻璃房。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08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2年9月13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平房区内,入户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男,28岁,河北省人)笔记本电脑一台。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号,入户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女,25岁,湖南省人)泡脚药包一个。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发现场照片、扔赃地点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三室、指认现场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8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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